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4-543076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22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4-02-22
  • 字号:
  • |
  • 打印

序号

相对人名称

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来源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时间

处罚单位

1

高青粥公子餐饮店

 

个体工商户

高市监处罚〔2024〕1204号

 

食品

经查,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上架了“0添加现熬有机小米粥”,“0添加无糖有机大米粥”。商品“0添加现熬有机小米粥”使用的是从某超市购买的普通散装小米,采购价格大概是5.50元/斤。“0添加无糖有机大米粥”使用的是从某超市购买的“浓江河大米”,采购价格大概是150元/袋,每袋25kg。“0添加现熬有机小米粥”售价5元每份,共销售了2份。每份原料成本0.5元。“0添加无糖有机大米粥”售价4元每份,每份原料成本0.45元,共销售了4份。两种商品合计销售收入26元,除去平台信息费5.98元,商家红包补贴8元,违法所得12.0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

罚没款

罚款48.08元

2024.2.22

田镇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