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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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2MB2861509C/2024-543916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3-27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相对人名称 |
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来源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处罚单位 |
1 |
淄博琪琪美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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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
高市监处罚〔2024〕1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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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 |
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未经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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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监督检查 |
罚没款 |
罚款5000元 |
2024.3.27 |
田镇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