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4-543916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27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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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相对人名称

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来源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时间

处罚单位

1

淄博琪琪美商贸有限公司 

 

个体工商户

高市监处罚〔2024〕1212号

 

化妆品

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未经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

罚没款

罚款5000元

2024.3.27

田镇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