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4-545294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5-17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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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相对人名称

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来源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时间

处罚单位

1

高青县何老六超市

 

个体工商户

高市监处罚〔2024〕3016号

 

食品、化妆品

2024年4月7日,我局收到淄博12345的承办单,投诉人反映“4月6日其在高青县高淄路高城镇中心小学东侧160米左右何老六超市购买去骨鸡爪筋,回家后发现产品已过期。”2024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现场发现了标注“限期使用日期2024.01.29”的黑人超白密泡小苏打牙膏2盒、标注“限期使用日期20240223”的植萃洁白牙膏2盒。上述化妆品至我局依法检查时,已超过使用期限。在其经营现场发现了标示“生产日期2023/09/25 保质期180天”的去骨鸡爪筋7袋。上述食品至我局依法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监督检查

罚没款

罚款3000元

2024.5.17

高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