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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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2MB2861509C/2024-548949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1-04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相对人名称 |
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来源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处罚单位 |
1 |
高青县龙月理发店 |
个体工商户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市监妆处罚〔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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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 |
经查,在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如下产品:1、卡梵®染发膏魔彩(净含量:100ml、有效期至20230922)5盒;2、Danis达尼丝染发膏(橙色)(净含量:95g、限用日期:20230510)3盒;3、Danis达尼丝染发膏(亚麻色)(净含量:95g、限用日期:20220117)2盒;4、Danis达尼丝染发膏(葡萄紫)(净含量:95g、限用日期:20231209)2盒;5、Danis达尼丝染发膏(青色)(净含量:95g、限用日期:20231202)1盒;6、Danis达尼丝染发膏(深亚麻棕色)(净含量:95g、限用日期:20240506)1盒;7、利威丝染发霜1剂(净含量:1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40404)1盒;8、中山茜丽系列染膏(净含量:100ml、生产日期:20140602、保质期:三年)1盒;9、帝臣染发膏(棕色)(净含量:1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30713)3盒。上述9批次产品均超过限期使用日期。 |
当事人经营使用的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染发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
监督检查 |
罚没款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 2.处3000.00元罚款。 |
2024.11.4 |
田镇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