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4-548949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1-04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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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相对人名称

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来源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时间

处罚单位

1

高青县龙月理发店

个体工商户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市监妆处罚〔2024〕2号

 

化妆品

经查,在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如下产品:1、卡梵®染发膏魔彩(净含量:100ml、有效期至20230922)5盒;2、Danis达尼丝染发膏(橙色)(净含量:95g、限用日期:20230510)3盒;3、Danis达尼丝染发膏(亚麻色)(净含量:95g、限用日期:20220117)2盒;4、Danis达尼丝染发膏(葡萄紫)(净含量:95g、限用日期:20231209)2盒;5、Danis达尼丝染发膏(青色)(净含量:95g、限用日期:20231202)1盒;6、Danis达尼丝染发膏(深亚麻棕色)(净含量:95g、限用日期:20240506)1盒;7、利威丝染发霜1剂(净含量:1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40404)1盒;8、中山茜丽系列染膏(净含量:100ml、生产日期:20140602、保质期:三年)1盒;9、帝臣染发膏(棕色)(净含量:1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30713)3盒。上述9批次产品均超过限期使用日期。

当事人经营使用的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染发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监督检查

罚没款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

2.处3000.00元罚款。

2024.11.4

田镇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