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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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2MB2861509C/2025-5552139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1-05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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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来源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处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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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青县赵店镇苟士孙村福金副食超市 |
个体 |
高青市监处罚〔2025〕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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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
2025年7月28日,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位于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耇士孙村245号的高青县赵店镇苟士孙村福金副食超市现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芒果、豇豆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8月27日我局收到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ZW-20250729185、ZW-20250729188),其中芒果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豇豆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包括倍硫磷砜和倍硫磷亚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监督检查 |
罚没款 |
1、没收违法所得41.70元; 2、罚款3000.00元。 |
2025.11.5 |
田镇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