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6-557585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1-19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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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来源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时间

处罚单位

1

淄博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

高青市监处罚〔2026〕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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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微信公众号主体名称为“天兴书院尚品”,微信号为“zbtxsysp”,账号主体为淄博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5 年 9 月 22 日,该公众号发布文章,题目为“中秋遇国庆 优惠提前享 书院尚品 五好现房 钜惠来袭”,其中含有内容“开车10 分钟畅达高青各大核心商圈,步行仅 5-10 分钟即可达各大学校”“天兴书院尚品精心勾勒的 10 分钟优质生活圈”“更值得一提的是,三所优质医院均位于项目 10 分钟车程之内”。截止到 12 月 9 日,该文章共被浏览 273 次,点赞 5 次,转发 10 次,收藏 4 次。上述广告内容为当事人员工自行编辑并制作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

监督检查

罚没款

1、罚款10000.00元。

2026.1.19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