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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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2MB2861509C/2026-558773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5-20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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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来源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处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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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魏云利 |
个体 |
高青市监处罚〔2026〕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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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
2026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魏云利生产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现场发现该场所存放有生产好的酱油814kg,有大缸、漏斗、搅拌器等生产设备,有开封的食品添加剂、白砂糖、莲花味精、大豆等生产原料;在高青云利酒水批发部发现存放有生产好的酱油73kg。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依法进行了扣押,并将上述产品进行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为6桶+2桶,规格型号为2kg/桶。2026年3月3日,我局收到报告编号为LJ-WSP-2026年01334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经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2717-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3月9日,我局向魏云利送达了报告编号为LJ-WSP-2026年01334号的检测报告。2026年3月18日,我局对魏云利进行询问,当事人认可报告编号为LJ-WSP-2026年01334号的检测报告的检验结论,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酱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酱油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 |
监督检查 |
罚没款 |
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酱油887kg)及违法生产使用的食品原料(已开封的食品添加剂、白砂糖、莲花味精、大豆); 2、罚款5000元。 |
2026.5.20 |
青城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