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青大米品牌价值和影响力都得不到充分发挥》的答复(县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4号提案)
县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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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人: 李海兵
主办单位: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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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高青大米”作为全县较为有代表性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目前,品牌价值和影响力都得不到充分发挥,原有的运作主体---农凯米业破产,无法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应由县政府进一步收回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到您的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立即开展调研工作。“高青大米”地理标志商标于2008年12月7日由高青县水稻种植产业协会申请注册,协会负责人:魏翠华,该协会主管部门为县农业农村局。该“地标”现由山东农凯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山东农凯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为王立江。近年来,我局多次对“高青大米”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运作情况进行调研,2019年,我局指导帮助高青县水稻种植产业协会对“高青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了续展,专用权期限延长至2028年12月6日。

经了解,2017年始,因县政府“沉沙池”工程及“天鹅湖温泉国际慢城”项目的相继施工,原农凯米业水稻种植区域全部被县政府征用,导致农凯米业“高青大米”生产受到很大影响,原材料来源不足,生产销售停滞。农凯米业公司积极寻找新的原料采购途径,但因稻谷质量及品种、地域等原因无法实现。现在农凯米业公司仍处于停产状态,公司已无生产基地,公司与员工解除合同。目前高青县水稻种植产业协会运作不畅,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是导致高青大米地理标志商标闲置的主要原因。为进一步提升我县“高青大米”地理标志商标的发展运用保护水平,下一步我局将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是开展帮扶指导服务。立足职能对“高青大米”地理标志商标的运作进行服务指导,做好“高青大米”以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和规范使用,及时掌握协会对地理标志商标许可使用情况,积极指导“高青大米”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人办理授权备案等相关手续。

二是加大“高青大米”地标保护力度。帮助“高青大米”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换发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进一步加强我县地理标志的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广泛宣传地理标志商标知识,加强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严厉打击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保护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与协会主管部门的沟通,指导协会发挥作用。建议高青县水稻种植产业协会主管部门积极督促协会重视“高青大米”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运作工作,承担起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的责任,规范“高青大米”地理标志商标的许可使用,切实发挥协会作用。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5日  

 

(联系单位: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李文,联系电话:0533-6962157)

抄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高青大米”作为全县较为有代表性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目前,品牌价值和影响力都得不到充分发挥,原有的运作主体---农凯米业破产,无法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应由县政府进一步收回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