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3-539370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09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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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高青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的2023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县2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青县和家福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6月15日)进行抽样检验,现场留存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经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出具了《检验报告》(No:ZZH10617/03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其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 高市监处罚〔2023〕104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高青县和家福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食品把关不严,未从大型农贸市场或超市购进食品,导致销售的食品检验不合格。高青县和家福商贸有限公司对此积极整改,严格购进把关,继续做好索证索票。

二、高青县佳家乐蔬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黄瓜、豇豆(购进日期均为2023年6月15日)进行抽样检验,现场留存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经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出具了《检验报告》(No:ZZH10617/016、ZZH10617/034),上述黄瓜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敌敌畏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豇豆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黄瓜、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符合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的进行减轻处罚。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69元;

2.并处罚款5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5018.69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书文号: 高市监处罚〔2023〕104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高青县佳家乐蔬菜超市购进食品把关不严,未及时留存供货商资质和进货单据,导致销售的食品检验不合格。高青县佳家乐蔬菜超市对此积极整改,严格购进把关,做好索证索票。

 

特此通告。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