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3-539549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16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10-16
  • 字号:
  • |
  • 打印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县1家超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高青新世纪副食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5日,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依法对位于青城西街的高青新世纪副食超市进行监督抽检。随机抽取了购进日期为2023-07-05的菠菜,抽检样品由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负责检验。2023年7月27日,执法人员收到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编号为NO:ZZH10706/016的检验报告。根据检验报告,上述食品检验样品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菠菜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符合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元。

2、罚款5000.00元,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高青新世纪副食超市购进原料把关不严导致检验不合格。高青新世纪副食超市对此积极整改、加强管理,完善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