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3-539560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16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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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高青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的2023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县1家餐饮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高青旭世快餐店经营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26日,我局委托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葱(购进日期:2023年6月21日)进行抽样检验,现场留存了《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经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出具了葱的《检验报告》(No:ZW-2023062726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葱噻虫嗪项目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6元;                            

2、罚款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5002.46元,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高青旭世快餐店购进食品把关不严,导致经营的食品检验不合格。高青旭世快餐店对此积极整改,严格购进把关,严控食材采购质量。

特此通告。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