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4-542554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23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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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高青县何强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31日,我局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豇豆进行了抽样。2023年11月16日,我局收到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A2230156157140003C”的检验报告,报告的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符合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对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2.罚款5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005.00元,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高青县何强超市购进原料把关不严导致检验不合格。高青县何强超市对此积极整改、加强管理,完善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

特此通告。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