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4-542825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06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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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县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淄博学科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30日,我局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芹菜(购进日期:2023年10月30日)进行抽样检验,现场留存了《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出具了芹菜的《检验报告》(No:A2230156157139015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芹菜噻虫胺项目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我局对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6元;                            

2、罚款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5001.86元,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淄博学科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食品把关不严,未留存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导致经营的食品检验不合格。淄博学科商贸有限公司对此积极整改,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规范食品经营管理。

高青县唐坊镇玉平副食批发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30日,我局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生花生米(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9日)进行抽样检验,现场留存了《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出具了生花生米的《检验报告》(No:A2230156157139014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生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项目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我局对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9.04元;                            

2、罚款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5119.04元,上缴国库。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高青县唐坊镇玉平副食批发部进货时未认真查验食品,未留存进货票据,导致经营的食品检验不合格。高青县唐坊镇玉平副食批发部对此积极整改,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规范食品经营管理。

特此通告。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