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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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2MB2861509C/2024-548298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0-23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县1家餐饮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高青金香源家常菜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16日,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位于高青县青城镇大孙家村村南10米的高青金香源家常菜馆进行监督抽检。随机抽取了购进日期为2024-07-15的萝卜,抽检样品由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检验。2024年8月15日,执法人员收到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NO:BE202401073858的检验报告。根据检验报告,上述食品检验样品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至高青金香源家常菜馆,该单位经营者魏尚凯签收。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检验报告中所述同批次产品。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萝卜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不足500.00元,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整改,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无其他相关违法行为,并主动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参照《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资料的;”、《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类别:七、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17.销售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定为不合格。适用条件(同时符合):1.及时改正;2.违法行为轻微;3.涉案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未发现其他相关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条文:《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裁量结果(以上包含本数):减轻处罚至1000元以上”的规定,符合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
2、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罚款合计3001.2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高青金香源家常菜馆购进原料把关不严导致检验不合格。高青金香源家常菜馆对此积极整改、加强管理,完善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