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4-548298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0-23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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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县1家超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高青县肖肖副食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16日,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位于高青县青城镇码头管区东20米的高青县肖肖副食店进行监督抽检。随机抽取了购进日期为2024-07-15的胡萝卜,抽检样品由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检验。2024年8月15日,执法人员收到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NO:BE202401073864的检验报告。根据检验报告,上述食品检验样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至高青县肖肖副食店,该单位经营者张肖肖签收。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检验报告中所述同批次产品。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胡萝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胡萝卜时已经索要了《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高青县肖肖副食店购进原料把关不严导致检验不合格。高青县肖肖副食店对此积极整改、加强管理,完善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