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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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2MB2861509C/2024-549234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2-05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县1家餐饮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高青县食香阁酒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21日,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位于高青县青城镇文昌西街供销大楼一楼南侧的高青县食香阁酒店进行监督抽检。随机抽取了购进日期为2024-08-20的辣椒,抽检样品由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检验。2024年9月20日,执法人员收到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NO:BE202401082987的检验报告。根据检验报告,上述食品检验样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至高青县食香阁酒店,该单位经营者焦海霞签收。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检验报告中所述同批次产品。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辣椒时已经索要了《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高青县食香阁酒店购进原料把关不严导致检验不合格。高青县食香阁酒店对此积极整改、加强管理,完善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