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5-550376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21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1-21
  • 字号:
  • |
  • 打印

高青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的2024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县1家流通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高青县丰盛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高青县于红果蔬经销超市进行监督抽验,现场在其经营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橙子,购进日期:2024年10月11日,抽取样品1.69kg,备样:0.84kg,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抽取并封样。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橙子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LJ-CSP-2024第26632号),其中检验结论注明:“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橙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不足500.00元,违法行为轻微,能及时改正,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未发现其他相关违法行为。参照《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类别:七、食品安全监管。序号:17 违法行为:销售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定为不合格。 适用条件(同时符合):1.及时改正;2.违法行为轻微;3.涉案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未发现其他相关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裁量结果(以上包含本数):减轻处罚至1000元以上”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05元;

2.罚款3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020.05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文号:高市监罚〔2024〕8016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高青县于红果蔬经销超市购进食品把关不严,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导致购进的食品检验不合格。高青县于红果蔬经销超市对此积极整改,严格购进把关,做好索证索票。

特此通告。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