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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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2MB2861509C/2025-5547277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0-24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县1家流通业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高青瑞宝果蔬超市经营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1日,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天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葱(购进日期:2025-06-27)进行抽样检验,现场留存了《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经山东天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出具了葱的《检验报告》(No:TACJ2025070225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葱毒死蜱项目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现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流通单位整改情况。高青瑞宝果蔬超市购进食品把关不严,导致采购的食品检验不合格。高青瑞宝果蔬超市对此积极整改,严格购进把关,严控食材采购质量。
特此通告。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