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5-554867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04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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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5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县1家流通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高青县品尚购物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20日,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位于高青县青城镇西北街135号的高青县品尚购物超市监督抽检。随机抽取了高青县品尚购物超市经营场所内采购的大葱,抽检样品由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检验。2025年9月18日,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LJ-CSP-2025第13953号的检验报告。根据检验报告,上述食品检验样品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高青县品尚购物超市,该单位经营者曾周峰签收。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检验报告中所述同批次食品。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的大葱噻虫嗪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4元。

2、罚款3000.00元,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高青县品尚购物超市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留存进货票据,采购食品原料把关不严导致监督抽检不合格。高青县品尚购物超市对此积极整改、加强管理,认真完善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