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5-554867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04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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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5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县1家餐饮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高青县青城镇四方菜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18日,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位于高青县青城镇庆淄路中石化加油站南150米的高青县青城镇四方菜馆监督抽检。随机抽取了高青县青城镇四方菜馆经营场所内采购的山药,抽检样品由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检验。2025年8月13日,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LJ-CSP-2025第11107号的检验报告。根据检验报告,上述食品检验样品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高青县青城镇四方菜馆,该单位经营者赵洪君签收。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检验报告中所述同批次食品,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山药时已经索要了《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高青县青城镇四方菜馆采购食品原料把关不严导致监督抽检不合格。高青县青城镇四方菜馆对此积极整改、加强管理,认真完善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