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5-554877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04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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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的2025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县2家食品流通单位、2家餐饮服务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青县政龙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14日,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位于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木李镇政府驻地的高青县政龙超市进行监督抽检。随机抽取了购进日期为2025年7月12日的姜,抽检样品由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检验。2025年8月12日,执法人员收到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编号为LJ-CSP-2025第10273号的检验报告,其中检验结论注明:“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对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

2.罚款3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060.00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文号:高青市监罚〔2025〕16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高青县政龙超市购进食品把关不严,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导致购进的食品检验不合格。高青县政龙超市对此积极整改,严格购进把关,做好索证索票。

二、高青县木李镇老孟口董爱民副食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16日,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位于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木李镇老孟口村的高青县木李镇老孟口董爱民副食店进行监督抽检。随机抽取了生产日期为20250507的香辣海带丝,抽检样品由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检验。2025年8月11日,执法人员收到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编号为LJ-CSP-2025第10719号的检验报告,其中检验结论注明:“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9643-2016《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致病性微生物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辣海带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致病性微生物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香辣海带丝时,已经查验并留存供货商高青县君柠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单据和生产商青州市红升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且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高青市监不罚〔2025〕5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高青县木李镇老孟口董爱民副食店购进食品时已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往后将继续严格购进把关,做好索证索票。

三、高青县红光饭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16日,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位于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木李镇东宫村村南的高青县红光饭店进行监督抽检。随机抽取了购进日期为2025年7月16日的大葱,抽检样品由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检验。2025年8月12日,执法人员收到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编号为LJ-CSP-2025第10708号的检验报告,其中检验结论注明:“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的大葱噻虫嗪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大葱时,已经查验并留存供货商高青成海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单据和鲁中蔬菜批发市场大葱检验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经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高青市监不罚〔2025〕5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高青县红光饭店购进食品时已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往后将继续严格购进把关,做好索证索票。

四、高青县木李镇向征饭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14日,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位于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木李镇大刘村的高青县木李镇向征饭店进行监督抽检。随机抽取了购进日期为2025年7月14日的山药,抽检样品由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检验。2025年8月12日,执法人员收到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编号为LJ-CSP-2025第10261号的检验报告,其中检验结论注明:“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山药时,已经查验并留存供货商高青成海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单据和鲁中蔬菜批发市场山药检验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经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高青市监不罚〔2025〕56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高青县木李镇向征饭店购进食品时已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往后将继续严格购进把关,做好索证索票。

特此通告。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