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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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2MB2861509C/2025-555394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2-03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高青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的2025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县1家餐饮业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高青县凌竹饭店采购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7日,我局委托联检(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08月07日)进行抽样检验,现场留存了《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经联检(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出具了山药的《检验报告》(No:LSCJ2025080801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已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现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餐饮单位整改情况。高青县凌竹饭店购进食品把关不严,导致采购的食品检验不合格。高青县凌竹饭店对此积极整改,严格购进把关,严控食材采购质量。
特此通告。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