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5-556010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24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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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的2025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县1家餐饮服务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高青县木李镇文禄小吃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23日,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联检(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位于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木李镇结网刘村5号的高青县木李镇文禄小吃部进行监督抽检。随机抽取了购进日期为2025年9月16日的豇豆,抽检样品由联检(山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检验。2025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收到联检(山东)科技有限公司编号为LSCJ20250924032的检验报告,其中检验结论注明:“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对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2.罚款3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015.00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文号:高青市监罚〔2025〕19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高青县木李镇文禄小吃部购进食品把关不严,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导致购进的食品检验不合格。高青县木李镇文禄小吃部对此积极整改,严格购进把关,做好索证索票。

特此通告。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