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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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2MB2861509C/2026-559172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7-10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高青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的2026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高青如梦烧烤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7日,我局委托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高青如梦烧烤店采购的辣椒进行抽样检验。2026年5月8日,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No:LJ-CSP-2026第01605号),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及时改正,能够如实说明产品来源。符合《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类别:八、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79.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含采购食用农产品)。适用条件(同时符合):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及时改正;5.能够如实说明产品来源。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对本案中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法对当事人予以教育,责令当事人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日常经营中经常性开展自查,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高青如梦烧烤店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升食品安全知识;在购进食品原料时将更加严格落实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进货单据和合格证明,规范食品经营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从大型批发市场购进农产品,确保农产品可追溯。
特此通告。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