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以案释法】行李箱使用遇问题 市场监管协商解纠纷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5-552928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7-07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案释法】行李箱使用遇问题 市场监管协商解纠纷

发布日期: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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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简介: 淄博市高青县某消费者反映其到某专卖店花费300余元购买行李箱,回家使用时发现行李箱拉链无法打开,其前往专卖店进行处理,售货员表示非质量问题不予退换,其认为该店销售人员未确认商品质量就售卖给其,现行李箱出现问题,应当出具解决方案,店铺工作人员表示需要请示老板,让消费者进行等待,消费者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协调商家尽快维修或退换行李箱。

办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立即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了解,消费者表示其购买时售货员提供的样品行李箱没有问题,其付费后便直接回家,在回家使用时出现拉链无法开合的情况。消费者第二天返回店铺与工作人员协商处理,销售人员无法立即出具解决方案,需要汇报给经理,经理无法现场处理,需要消费者等待一段时间,因时间问题双方产生纠纷。经过执法人员与专柜负责人的多次沟通,店铺负责人表示可以先联系维修人员进行处理。最终,维修人员以最快速度将行李箱修好。店铺负责人致电消费者表达歉意,并表示今后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杜绝类似问题发生。消费者对此次消费纠纷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自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视为故意拖延。经营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修理的,应当履行退货或者更换义务,国家和省对修理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没有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不能满足消费者换货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履行退货义务。 经营者履行退货义务,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履行退货、更换、修理义”据此,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尽快维修或退换行李箱。

办理启示: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行李箱时:一是选择到证照齐全、信誉度高、售后完善的商超、卖场;二是查看商品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等信息是否标注,商品配件是否齐全完好,商品与描述是否相符;三是科学购物,理性消费,警惕商家的夸大宣传、终身保修、低价促销等消费陷阱,与商家明确退换货规定及保修范围。 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留存消费凭证,及时拨打12345投诉举报电话,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