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处罚〔2023〕4002号)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3-538097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22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处罚〔2023〕4002号)

发布日期: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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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处罚〔2023〕4002号)

当事人:高青县**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唐坊镇

经营者:赵**         

 一、违法事实                                  

2023年2月22日,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生姜(购进日期: 2023 年2月22日)进行抽样检验,现场留存了《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经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公司检验出具了生姜的《检验报告》(No: ZZH10207/00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醋和高效氯氟氰菊醋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 20.00 元;2.罚款 5000.00 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20.00元,上缴国库。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高青县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