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不罚〔2023〕200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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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2MB2861509C/2023-538100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7-03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不罚〔2023〕2008号)
当事人:高青县**菜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青城镇
经营者:赵**
一、违法事实
2023年4月17日,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依法对位于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青城镇的高青县青城镇**菜馆进行监督抽检。随机抽取了购进日期为2023-04-17 的辣椒,拍检样品由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负责检验。2023 年 5月12日,执法人员收到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编号为NO:Z7H10412/008 的检验报告。根据检验报告,上述食品检验样品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高青县青城镇四方菜馆,该单位负责人赵洪君签收。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检验报告中所述同批次产品.
二、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免于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