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药处罚〔2022〕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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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2MB2861509C/2022-5328739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2-11-10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市监药处罚〔2022〕4号
当事人:山东**大药房有限公司淄博第三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谭**
一、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12日,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的“关于“山东**大药房有限公司淄博第二分公司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指定管辖函”,函中称:“2022年10月11日,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依法到山东**大药房有限公司淄博第三分公司进行检查,在该药店货架上抽查药品:维生素AD滴剂(胶囊型)(国药准字H20057263、南京海鲸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20518)、西青果颗粒(国药准字Z45022149、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20819)的购销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未查见药品购销系统,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药店的药品购销记录。
二、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