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处罚〔2023〕900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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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2MB2861509C/2023-538143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04-18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处罚〔2023〕9006号)
当事人:高青县**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
经营者:董**
一、违法事实
2023年2月27日,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的高青县**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
二、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上缴国库。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高青县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