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药处罚〔2023〕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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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2MB2861509C/2023-539669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9-14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杨*
住所:淄博市淄川区聊斋路***
身份证件号码:370322***5
一、违法事实
2023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高青县*村的氧气站发现无标签及标签未注明产品批号的氧(医用)气瓶210瓶(其中大瓶199瓶、中瓶2瓶、小瓶9瓶),其中有70大瓶装有氧(医用),其余均为回收的空氧(医用)气瓶。
二、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构成为销售劣药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0.00元;2.并处20000.0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高青县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