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药处罚〔2023〕3号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3-543078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18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药处罚〔2023〕3号

发布日期: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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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淄博*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K

住所:高青县芦湖街道**路东首

负责人:段**

一、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15日,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舆情提示信息对位于高青县芦湖街道**路东首的淄博*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12月10日销售药品95单,其中销售处方药13单,提供处方8份,未能提供当日销售的1盒阿莫西林胶囊(批号:230611)、8盒盐酸特比萘芬片(批号:3G0201DJ2)相对应的处方。

二、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已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1000.0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高青县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