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市监械处罚〔2022〕1号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2-529605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9-26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市监械处罚〔2022〕1号

发布日期:202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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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市监械处罚〔2022〕1号)

 

当事人:高青县**美甲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田镇

负责人:胡**

一、违法事实

2022年7月12日,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高青县**美甲店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南墙产品展示柜上发现系列外包装标识名称为“软性亲水接触镜”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详细信息及数量见财物清单20220712-1),该店负责人现场提供不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扣押措施(高市监械强制[2022]1号)。

二、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2、罚款5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高青县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