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妆行处〔2021〕5008号)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1-519336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8-27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妆行处〔2021〕5008号)

发布日期: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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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妆行处〔2021〕5008号

 

当事人名称:高青县**化妆品店

经营场所:淄博市高青县花沟镇

经营者:张*   

 一、违法事实                 

2021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经营者货架上发现8支纳爱斯牙膏.酷爽薄荷香型,限用日期是20201204;6支纳爱斯牙膏.清凉菊花香型,限用日期是20201118;2支纳爱斯牙膏.清新鲜果香型限用日期是20201207;1支纳爱斯牙膏.草本薄荷香型限用日期是20180208;13支马牌王牌润面油要求2020年前使用;3瓶柔派 修复补水留香神器,要求2019年12月前使用。上述化妆品至我局依法检查时,已超过限用日期。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化妆品依法进行了扣押。

二、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2、处3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高青县所辖支行(或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