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妆行处〔2021〕1032号)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1-519347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8-11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妆行处〔2021〕1032号)

发布日期:2021-08-11
  • 字号:
  • |
  • 打印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妆行处〔2021〕1032号

 

当事人:高青县**美容养生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高青县田镇街道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宫**

一、违法事实

2021年6月2日,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青县**美容养生馆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营业场所货架上现场发现以下产品:1.瑞倪维儿洁肤护理乳(生产许可证:津妆20160026,生产日期:2020/12/28,保质期:2年),2.瑞倪维儿净颜润肤修护乳液(生产日期:2020/03/16,保质期:2年),该单位现场提供不出上述产品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该案经批准于2021年6月2日正式立案调查。

二、行政处罚依据

高青县**美容养生馆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罚款3000.00元,上缴国库。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高青县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