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妆行处〔2021〕301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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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2MB2861509C/2021-519349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妆行处〔2021〕3013号
当事人:高青县**美容养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场所:高青县高城镇
经营者:张**
一、违法事实
2021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在经营现场发现标注限期使用日期“2021/04/22”的悦活新生护理项目套1套,发现标注限用日期“20210426”的绿诗美水嫩舒润精华乳1瓶,发现标注限用日期“20210102”的淑奈儿美颜水感修护冰晶1瓶。上述化妆品至我局依法检查时,已超过使用期限。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化妆品依法进行了扣押。
二、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2、处6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高青县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