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妆行处〔2021〕300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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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2MB2861509C/2021-519359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妆行处〔2021〕300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高青县高城镇**超市
经营场所:高青县高城镇
一、违法事实
2021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在经营现场发现标示生产日期“2015/07/25”、保质期四年的蒂花之秀阳光果油精华护发素5瓶,标示生产日期“2016/10/25”、保质期三年的欧莱雅质感修复亮泽焗油发膜2瓶,标示限期使用日期“20210210”的丝蕴深层修护套包3套。上述化妆品至我局依法检查时,已超过使用期限。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化妆品依法进行了扣押。
二、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2、处3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高青县所辖支行(或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