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妆处罚〔2022〕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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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2MB2861509C/2022-532886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1-03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市监妆处罚〔2022〕3号
当事人:高青**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田镇街道
经营者:于**
一、违法事实
2022年7月13日,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青**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在该经营部中间货架南侧上数第二层发现标示品名:尊荣染发膏、生产企业:广州市赐美**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从化城郊街横江路339号-15、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875 的产品2盒(底部分别标示77/74 20230720 、77/75 20230720),该产品未明确标示其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经营者于**提供不出上述产品的购进单据等合法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扣押措施。
二、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
2. 没收违法所得406.00元;
3. 罚款1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高青县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