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处罚〔2023〕700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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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2MB2861509C/2023-538150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5-17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处罚〔2023〕7009号)
当事人:高青县**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黑里寨镇
经营者:马**
一、违法事实
2023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高青县黑里寨镇的高青**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在超市最内侧南货架发现炫鹰TM裂可宁霜2瓶,净含量38g,临沂爱琪日用化妆品厂生产,按标示日期前使用2021/11/18;友谊®雪花膏三花香型5瓶,净含量65g,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20210112,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A’Gense®安安金纯深层补水霜2瓶,净含量50g,请在标示日期前使用2014/10,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萱靓洁®云南白药抗干裂修复霜6瓶,净含量:100g,限期使用:20200808,委托方:苏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委托方:汕头市千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大眼蛙®护臀膏2瓶,净含量50g,请在标示日期前使用(年/月/日):2017/08/09,广东靓寇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品。上述化妆品已经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当场扣押。
二、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2.罚款2000.00元。上缴国库。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高青县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