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妆处罚〔2023〕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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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2MB2861509C/2023-539670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8-11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高青县青城路***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22***26
住所(住址):高青县青城路
经营者:刘*
一、违法事实
2023年7月7日,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对位于高青县青城路的高青县青城路***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该店经营场所柜台上发现有6批次产品均超过限期使用日期。
二、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2.并处2000.0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高青县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