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处罚〔2025〕300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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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2MB2861509C/2025-550887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2-28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现场发现了标注“限期使用日期20240902”的QIANFULI倩肤莉时光冻龄遮瑕贵妇膏11盒、标注“限用日期2023/11/17”的柏菲姿美颜润肤霜4盒、标注“限期使用日期20240705”的迪漫朵植萃精华液1盒、标注“限用日期20240617”的柏菲姿雪颜多效保湿乳1盒、标注“限用日期2024/01/14”的维彩莉染发膏2盒。上述化妆品至本局依法检查时,已超过使用期限。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化妆品依法进行了扣押。2025年2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经查,当事人以5元/盒的价格销售上述QIANFULI倩肤莉时光冻龄遮瑕贵妇膏、柏菲姿美颜润肤霜、迪漫朵植萃精华液和柏菲姿雪颜多效保湿乳。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是85.00元,超过使用期限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以15.00元/盒的价格购进上述维彩莉染发膏。当事人在为顾客提供染发服务时使用上述维彩莉染发膏。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是30.00元,超过使用期限后未使用,无违法所得。
综上,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15.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信息打印件一份,确认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 《现场笔录》(2025年1月2日)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025年1月2日)一份、《财物清单》(2025年1月2日)一份、现场照片打印件四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的当事人经营和使用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地点、品种、数量等基本情况及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3. 《询问笔录》(2025年2月17日)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和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情况。 
2025年2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构成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2:“处罚标准:减轻;裁量基准: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对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使用的化妆品;
2.罚款2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高青县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