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冬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保健药品市场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保健药品的销售价格高于同类药物产品问题的回复
关于您提到的“保健药品的销售价格高于同类药物产品”的问题,首先,保健药品这一概念在我国已被更正,1996年,卫生部发布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的概念进行了规范。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中指出: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机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所以,保健食品的特点在于它对人体机能的调节上,而不在于对疾病的治疗上,不能称之为保健药品。
其次,关于保健食品维生素C与药用维生素C价格差异大的问题。药用维生素C,一般不添加其他成分,制作工艺相对简单,价格在几块钱左右;而价格较贵的保健食品维生素C,是为了改善口感,获得消费者的喜爱,可能会增加部分食品添加剂,比如糖分等,由于改善制作程序,导致成本增加,所以保健食品维生素C相较于药用维生素C价格更加昂贵。
二、关于保健食品易于药品混淆的回复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往往针对的都是特殊人群,具有其特殊性,产品显著标注“蓝帽子”标志进行区分;并且法律规定保健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所以保健食品都为保健食品专柜或者专区销售,并且柜台都贴有消费提示:“保健食品是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时不会产生保健食品于药品混淆问题。此外,药店工作人员积推销保健品,是因为保健食品的利润大,提成高,有利于绩效考核和个人收入。作为食品监管人员,无权管辖保健食品营销人员的个人销售行为。
三、关于进一步强化保健食品监管的回复
(一)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
1、强化保健食品源头监管。高青县局通过加强特殊食品供货商监管,把好产品进货源头,县局要求供货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销售记录制度,积极推行进销存电子记录台账,从而实现特殊食品经营环节追溯体系建设。
2、积极开展特殊食品专项行动。近年来,我县积极开展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规范提升行动,积极落实“双升”工程,“两查两专”等有关要求,强化风险排查,规范提升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推进特殊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3、严格保健食品日常监管。在日常监管中,执法人员重点查看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否严格落实保健食品专区(专柜)销售,并督促各经营单位在保健食品经营区域显著位置张贴“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4、组织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培训考试。为提高保健食品从业者知识素养与业务能力,我县通过“特食界抽查考核小程序”,指导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参与特食抽查考核。考试内容涵盖特殊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殊食品安全标准、特殊食品安全基础知识、经营要求等。我县“特食抽查考核”通过率为100%。
(二)保健食品宣传工作的开展情况
积极开展保健食品“进社区”活动。高青县市场监管局开展保健会销知识普法“进社区”活动,工作人员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科普宣传单页、以案说法、现场互动等多种形式,向社区居民宣讲介绍了违法会销行为的九大套路、保健品虚假广告的广告宣传常用语以及如何正确理性购买保健品,进一步提高中老年人的辨别真伪、防范消费欺诈能力,引导中老年人合理选择、理性消费保健品,自觉抵制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