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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什么算仿冒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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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2MB2861509C/2025-5508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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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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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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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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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什么算仿冒混淆?
当前,市场上有很多产品似曾相识,不同产品的商标、字号或企业名称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内容,消费者会认为是同一家公司的产品或出自同一个生产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种利用不同类别的商业标识制造市场混淆的“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作出规定,加大了对合法经营行为的保护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引人误认为”作为核心的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作出了一个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并且法律条文规定得非常仔细,包括企业名称、字号,姓名里面增加了笔名、译名、艺名等,都作了非常具体的列举,同时还增加了兜底性条款,让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涵盖的范围更广泛。
此外,也对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作了原则要求: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