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处罚〔2022〕100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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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2MB2861509C/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4-19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市监处罚〔2022〕1006号)
当事人:高青县**艾灸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田镇街道
负责人:燕**
一、违法事实
2022年1月17日,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淄博12345承办单》,投诉人反映其父母于2022年1月14日上午在高青县**艾灸馆花费3000元购买了一个AFA多功能熏蒸仪,店铺工作人员宣传该仪器包治百病,并每天针对老年人进行授课,认为店铺存在虚假宣传。2022年1月18日,执法人员到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二楼正在播放关于艾灸健康知识视频,现场有57人观看该视频,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U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2022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U盘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二、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00元,上缴国库。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高青县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