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处罚〔2022〕1021号)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6-08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处罚〔2022〕1021号)

发布日期: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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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市监处罚〔2022〕1021号

 

当事人:高青县**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田镇街道

负责人:李**

一、违法事实

2022年4月26日,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单位一楼产品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的“牦牛骨牡蛎复合肽固体饮料”产品1盒,执法人员在二楼发现当事人正在对销售的“牦牛骨牡蛎复合肽固体饮料”产品进行产品介绍,现场有28名顾客,播放“骨肽恳谈会2”PPT,给顾客讲解“牦牛骨牡蛎复合肽固体饮料”产品的功效。执法人员对现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2022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二、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高青县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