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处罚〔2023〕1020号) | ||
---|---|---|---|
索引号: | 113703222MB2861509C/2023-539064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7-21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淄博市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一、违法事实
高青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淄博市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销售“国仕康场能养身器”向消费者赠送“降脂护心卡”宣传治疗疾病功效,并在经营场所内悬挂的含有“调理老年慢性病 国仕康电位真神奇”、“治癣高手国仕康 造福人民远名扬”、“国仕康仪器真神奇 身上慢性病全跑净”、“为大众满腔热情 从根本防病治病”等内容的锦旗,给消费者尤其是辨识能力较差的中老年人造成国仕康场能养身器可以治疗疾病的误解。
二、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00元,上缴国库。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高青县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