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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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2MB2861509C/2025-540768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3-13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1.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2.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五)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六)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