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高青县特殊食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标准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4-540770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11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特殊食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标准

发布日期: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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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项目

序号

验收标准

是否达标

存在问题

1.经营资质

1.1

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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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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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许可证正本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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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示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信息

2.1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信息,且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1

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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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员管理

4.1

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并落实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制。

□   

 

4.2

食品经营企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明确。

□   

 

4.3

食品经营企业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   

 

4.4

食品经营企业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5.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5.1

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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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进货查验

6.1

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出厂检验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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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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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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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对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销售企业,可以查询到配货清单及相关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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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经营进口特殊食品,查验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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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销售过程控制

7.1

销售场所环境整洁,布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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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经营特殊食品设立专区(专柜),不存在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情况。

□   

 

7.3

特殊食品专区(专柜)分别设立提示牌,醒目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专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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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场所在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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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店内张贴“淄博市保健食品防欺诈和虚假宣传小程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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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经营的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一致,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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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真实,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设置了警示用语区和标注了警示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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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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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经营的进口特殊食品有中文标签,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进口保健食品按规定注册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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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经营的特殊食品在保质期内,距离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了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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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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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经营有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特殊食品,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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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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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特殊食品广告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与审查批准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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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经营场所的宣传材料无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销售人员无虚假夸大宣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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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0-6个月婴儿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无违规推销宣传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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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未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以发放、张贴、悬挂虚假宣传资料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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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贮存过程控制

8.1

外设仓库地址向发证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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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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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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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食品贮存设专门区域,隔墙离地距离在10厘米以上,与有毒有害物品分库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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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与非食品有适当的分隔措施,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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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设备设施和容器、工具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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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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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对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相关的检查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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