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高青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指南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5-541716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3-10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指南

发布日期: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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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二、服务对象及范围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三、设定依据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二)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三)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四、决定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受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条件:

1. 过期食品、药品不良反应等食品药品安全有关的投诉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或管辖范围。

2.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3. 投诉举报人按照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要求提供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1. 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2. 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3. 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4.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举报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5. 未提供投诉举报材料的;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无

六、投诉举报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投诉材料送交办理窗口或电话及网上提交:
1. 投诉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不愿提供的可不提供。但要求给予奖励的需提供投诉举报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2.投诉举报书或投诉举报中心来电来访登记单。(可现场由登记人员记录。但要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和明确的违法行为)
3.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受理途径

(一)现场受理

投诉举报人遇到消费纠纷可到高青县市场监管局当面进行投诉举报。

受理科室: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16号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3-6960315

(二)信函受理

投诉举报人可通过邮寄信件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来信请寄: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16号,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收),邮政编码:256300

(三)投诉举报电话受理

投诉举报人可通过拨打热线电话就食品药品问题进行投诉举报。接线员登记后,根据消费纠纷发生的地点、性质,将投诉、举报转至辖区市场监管单位及时受理。

投诉举报电话:0533-6960315;12315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四)网络申诉举报受理

1. 投诉举报人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进行投诉举报。

2. 投诉举报人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投诉举报,电子邮箱:gqscjgj@zb.shandong.cn

八、办理期限

1.投诉: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2.举报:自立案之日起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