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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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2MB2861509C/2023-534830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4-24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高市监信送告〔2023〕1 号
高青旭龙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46家企业:
上述企业(下称当事人)2020-2021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且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3月15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因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同时,上述企业在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自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并在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吊销企业名单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