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处罚〔2023〕401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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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2MB2861509C/2023-541839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9-22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市监处罚〔2023〕4014号
当事人:高青县唐坊镇××××××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一、违法事实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高青县唐坊镇××××××卫生室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连续两年以上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直接接触拆零药品且未建立健康档案,情节严重。
二、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上缴国库。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高青县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